
廢舊鋼設備回收
廢鋼內不應混有鐵合金、有害物;非合金廢鋼、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;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、低合金廢鋼和廢鐵。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。
產品詳情
目前世界每年產生的廢鋼總量為3~4億噸,約占鋼總產量的45~50%,其中85~90%用作煉鋼原料,10~15%用于鑄造、煉鐵和再生鋼材。
對廢鋼質量檢驗的幾點:
冶金企業對廢鋼質量檢驗有兩大難題,一是扣雜質,二是廢鋼定級問題。
一、扣雜質
1在卸廢鋼場地設立檢斤秤,卸車后在驗質人員的監督下回皮檢斤。
2條件不具備可將卸車時剩余的雜質裝在固定的容器中檢斤扣量。
1廢鋼場地實行封閉式定理,安裝監控設施,嚴禁廢鋼供應商進入卸車現場,以免干擾質量檢驗人員的工作。
2要求廢鋼供應商分類進貨,就是把重型、中型、小型、統料廢鋼分別裝車,單獨進貨,這樣就可以解決定級不準確的問題。
3在火車運輸廢鋼時,裝廢鋼在57噸以上的車皮,不定級,可按一個價格結算。
4對惡意摻雜作假的廢鋼供應商,在本地區廢鋼應用單位中通報,永遠不與其簽定廢鋼合同。
廢鋼必須分類。
5.2廢鋼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,單件重量不大于1500kg。
5.3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,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%。
5.4廢鋼內不應混有鐵合金、有害物;非合金廢鋼、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;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、低合金廢鋼和廢鐵。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。
5.5廢鋼表面和器件、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、水泥、粘砂、油污以及琺瑯等。
5.6廢鋼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。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、封閉器皿等物品。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。
5.7廢鋼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 如有,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 。各種形狀的容器罐筒等 應全部從軸向割開。機械部件容器 發動機、齒輪箱等 應清除易燃品和潤滑劑的殘余物。
5.8廢鋼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.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。
5.9廢鋼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5085.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.5或不大于2.0的夾雜物。
5.10廢鋼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GB1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。
5.11鋼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,必須清洗干凈。進口廢鋼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。
5.12廢鋼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:醫藥廢物、廢藥品、醫療臨床廢物;農藥和除草劑廢物、含木材防腐劑廢物;廢乳化劑、有機溶劑廢物;精 蒸 鎦殘渣、焚燒處置殘渣;感光材料廢物; 鈹、六價鉻、砷、硒、鎘、碲、銻、汞、鉈、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,含氟、氰、酚化合物的廢物 ;石棉廢物;廚房廢物、衛生間廢物等。
5.13廢鋼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。
廢鋼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:
廢鋼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0.46 μSv/h
廢鋼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,不能超過0.04Bq/cm2;ß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,不能超過0.4Bq/cm2;
廢鋼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16487.6的規定。
5.14廢鋼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 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,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。
5.15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規定處理。
5.16非熔煉用廢鋼使用后,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,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、財產、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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